重磅消息 |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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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 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审议“三农”重点任务工作方案 听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汇报
 

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审议“三农”重点任务工作方案,听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汇报。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全国两会精神,会议确定了今年国务院10个方面、103项重点工作,并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会议强调,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分工进一步实化细化政策举措,制定完善具体实施方案,扎扎实实抓好落实。工作牵头部门要勇于担责,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抓落实的合力。要密切关注形势发展变化,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根据基层情况和反映优化完善政策。要加强督促检查,推动重点工作落地见效。

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以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包括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等。以上政策预计每年减负规模达4800多亿元。会议要求,要做好政策宣介,积极送政策上门,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01

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
到期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2

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到期政策:《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3

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到期政策:《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4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
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到期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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