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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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为了公司有效的运作,强化董事会的责任感,尤其是在董事会事实控制公司的情况下,避免董事会消极对抗股东会的召开,投资者应根据本公司特点及需要,增加董事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负有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义务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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