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7月大改革,开业更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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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国家宣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

重点内容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1、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2、审批改为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3、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4、优化审批服务。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1、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

3、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全国取消68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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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备案15项

文件在“证照分离”改革上继续发力,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国务院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分类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具体来说:

一是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对此,国务院要求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是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三是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是优化审批服务。

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

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

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各部门不得限制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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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经营范围不处罚

文件要求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先照后证”改革上继续发力。

一是继续推动前置改后置改革,将来还会继续压减前置许可事项,改为后置许可。

二是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

三是《通知》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对经营范围与企业经营的关系重新进行了定义,文件规定,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四是文件在经营范围表述方面对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明确要求,《通知》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五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清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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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不得限制企业经营

文件要求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通知》规定,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国务院文件中重点强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这意味着在登记工作中,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无理要求,登记机关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拒绝,因为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这些行为属于“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的范畴,登记机关不能默许或帮助违法违纪行为实施。

此举可以说是近年来商改中的重大改革举措,极大降低了企业经营的制度性成本,提高了登记机关的工作效率,也提高了营商环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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