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独“核定征收”暂缓不等同于取消,勿将收购成“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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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上海核定征收出新政的消息在网络疯传,不少客户及业界同仁在咨询,很多地区对于核定征收宣布暂停,那核定征收是否会取消?

小禾认为,暂缓不等同取消,政策的收紧是必然政策的收紧使得个人独资企业成为了稀缺资源,目前市场上居然出现了大量的收购现有个独的现象。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收购与公司不同,收购的风险值得每位企业家进行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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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行业乱象,核定征收新变革

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看,核定征收政策本应是按照“税收法定”和“公平效率”原则面向纳税人,尤其是核算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采取的分类管理方式,却被“别有用心”的企业和财税服务商钻了空子,对国家的整体税制产生了不良影响。

在此背景下,“叫停”由来已久的核定征收政策,是对当下行业乱象进行整治的一种必要手段。

从年初对于政策不清晰,到如今业内暂时形成共识,关于上海最新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事宜核定时间节点达成共识如下: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税务开业的新办企业即日起可以提交核定征收申请资料;

(二)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税务开业的新办企业,2022年1月1日起可提交核定征收申请资料;

(三)2021年10月1日后完成税务开业的新办企业,2023年1月1日起可提交核定征收申请资料;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开票金额小于5,000万的原核定征收企业,续核定无需报送资料;

(五)已完成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开票金额总计严格控制在2,000万以内,2022年1,000万以内,2023年500万以内。

(六)关于外区迁移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原本核定征收的,可予以继续保留核定征收。

暂缓核定征收,并不是上海一家的做法。

随着近年来政策收紧,一方面可以核定的地区越来越少,另一方面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可以预见,这场“整风行动”正在全国各地积极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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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个独竟成“潮流”?

“叫停”不等于“取消”。

这是因为保持简单税制以及较低税务管理成本,降低企业税务合规成本,是维持基层经济活力和保持竞争力的必要手段。

制度的存在应为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单位,他们的体量没有缩减。但是小微企业其自身合规能力较差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对于核定征收政策的需求并没有消失。

一时间,个独企业成为稀缺资源,不少企业、第三方平台都打起了“收购个独”的主意。

从目前市面上从事企业转让业务的供应商处获悉,自“叫停”新办企业核定征收政策以来,个人独资企业的售卖价格就一路飙升。

以上海为例,存量个人独资企业的价格普遍在5万元左右;有限合伙企业更是高达11万。

可以预见,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收紧,有关供应商囤积不断,个人独资企业的价格还会继续飙升!

随着价格上涨,业内也不免对存量额有所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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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个独的风险,你有考虑到吗?

在此背景下,购买存量个独似乎成为了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

但是个独与传统的公司制企业不同,关于个独转让的相关风险必须考虑到!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个独转让的设置相当简略,只在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从该条规来看,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是相关权利,但究其本质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是一种营业转让。

营业转让是一种包括财务、权利及事实关系构成的营业财产的概括转让,营业财产既包括动产、不动产、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也包括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关系客户、地理条件等具有财产价值的事实,还包括与营业有关的一切债务。

债务责任连带性是个独转让风险的最主要成因。

我们认为,在个独转让过程中,主要有四大类风险需重点关注:

1. 注册资金缴纳,责任风险如何规避?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个独的转让人在转让发生时未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相关出资义务将由转让后的受让人继承。

此外,转让后,个独的所有人通过个独取得的收益不会认定为生产经营所得,而是会被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最高税负级差接近20%。

2. 税务稽查公开透明,对应风险你了解吗?

以往税务问题被曝光后的税务检查和相对应的风险需要警惕。

税收债权的一种,即国家请求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的权利。由于个人转让债务连带性的特征,以往税务问题被曝光后,个独的受让方会连带承担相关税务风险。

3. 个独最终归属谁?原企业主债务、合同纠纷难理清!

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人(原投资人)向受让人(新投资人)转让其营业财产时,双方会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人负责”,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然后履行财产、客户关系和转让价金等交付手续。

但转让后,当债权人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到期债务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往往会发生推诿争执。

4.个独承担无限责任连带新股东的法律和经济问题无法估量!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人变更后,对于变更前产生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首先应由企业承担,不足部分应当由现投资人承担。

可以等待核定征收政策的放宽,所以建议各位企业家需要享受个人独资企业专项政策的,可以进行新公司的设立,通过良好的经营来培育属于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良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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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网络,经禾获仁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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