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会计法》修订草案曝光!违规操作罚款是以前的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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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共7章52条,约6111字;修订后的《会计法》将为6章60条,约7844字。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行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部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修订。《会计法》自1985年发布实施以来,经过了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对照《会计法》、《会计法修订草案》,发现如下特别值得关注的地方:
①不再单独谈电子计算机核算;
②对电子会计凭证(如电子发票)和纸质会计凭证的电子影像件予以了规定,与时俱进;
③删除了“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修订做了更原则性的规定;
④对代理记帐做了较多的规定,原《会计法》只提及了1次“代理记账”,修正后提及了6次。“代理记账,是指经批准的机构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办理会计业务事项。”,个人将不能从事代理记账。
⑤新规定对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备案制度;
⑥明确了对会计人员的诚信管理;
⑦对行业协会(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组织)做了规定,并明确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⑧很大程度增加了处罚的力度,特别是罚金的额度。比如“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的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原规定的对单位处罚是3000-50000元,修正后是30000-300000元,增加了5-9倍;对个人的处罚原规定为2000-20000元,修正后是10000-100000元,增加了4倍。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单位无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到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⑨值得会计人员关注的是,修正后的处罚规定把单位负责人也纳入了范围。比如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对“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⑩另外,账本还是帐本?记帐还是记账?现行的《会计法》用的是“帐”,《会计法》修订用的是账。

会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在总则部分,适应政府会计改革新变化,将本法需要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范畴明确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军队改革的有关变化,进一步理顺会计行政管理体制。

 

二是在会计核算部分,对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主要财务会计报表项目进行了高度概括,突出企业与政府会计主体会计核算的共性要求;充分考虑会计法与会计准则等下位法的定位及分工,删减了会计法中部分针对会计核算的细节性规定,如:会计凭证错误的具体更正方法等;增加了对会计信息化的原则性要求,同时,考虑到信息化条件对会计核算的流程产生的影响,修改部分条款表述,以兼顾手工记账与信息化条件的情况。

 

三是在会计监督部分,为确保内部控制对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发挥有效作用,增加了对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提出总体性要求;从优化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出发,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范围;破解会计监管难题,明确了政府业务监管与政府会计监督的基本关系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从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监督权力的角度,增加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会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工作的规定。

 

四是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部分,为激活单位内部会计管理活力,修改了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方式的强制性规定;明确必须设置和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范围,并进一步保护总会计师的法定职责;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放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加强对具有签字权的会计人员的管理,增加对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备案制度的要求;顺应社会管理新趋势,增加对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的自律组织开展自律管理、自我服务的总体要求。

 

五是在法律责任部分,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会计违法行为的内容,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动机、后果等,进行了适当分类,提高会计执法监管的可行性;完善会计责任体系,在现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引入会计民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在行政责任的处罚中,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即“先没后罚”,同时,适当提高了经济处罚的数额;增加了代理记账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增加了雇员免责条款。

 

六是在附则部分,增加了对本法中所涉及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代理记账等术语的解释;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增加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行证券等金融业务所涉及会计管理的特殊规定的授权;适应跨境监管需要,增加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开展跨境会计、审计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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