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已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履行了信息公示义务,但因在届满前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而被列入的,可以向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移出。或者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后主动履行公示义务,且被列入期限满1年的,可以向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移出。
2. 因其他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能够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在被列入期限满1年后,可以向负责部门申请移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确定了我国“税务黑名单”。可以被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主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法院裁判确定的直接责任人、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其他自然人。
1.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2.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 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1. 纳税人因欠缴税款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2.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变化后不再符合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情形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相关内容,确定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体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规定了若干条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其中包括:限制登记为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代、董事、监事;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金融业务处处受限;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性政策参考以及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